各设区市人社局、财政局、国土局、农业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商务局、地税局、工商局、旅游局、团委,人民银行省内设区市各中心支行,各高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15〕13号)精神,进一步发挥高校毕业生在新农村建设、现代农业发展进程中的重要作用,激发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潜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鼓励扶持高校毕业生回乡创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全面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意见》(闽政办〔2011〕175 号)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实施意见》(闽人社文〔2014〕359号)有关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在工商注册、税费减免上提供便利,在资金扶持、经营场所、创业服务等方面对回乡创业高校毕业生给予必要倾斜。
二、各地要进一步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改革。积极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简化准入手续,缩短办理时限,为高校毕业生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三、各地要统筹安排高校毕业生回乡创业生产经营场地,把回乡创业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发展规划、扶贫开发规划、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积极改善创业环境。引导和鼓励回乡创业高校毕业生利用闲置土地、闲置厂房、农村撤并后闲置的中小学校舍、荒山、荒滩等进行创业。
四、高校毕业生回乡创业项目新增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连片10亩以上、流转年限3年以上的,自创业之日起三年内由创业地县级财政每年给予每亩500元的资金补助,三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满3年继续流转的,每年给予每亩100元的资金补助。新增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在20亩以上的,给予生产设施用地面积1%的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等设施农业用地,按设施农用地管理。
五、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个人独资企业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六、扶持建设一批互联网创业园(孵化基地),对吸纳创业主体超过20户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互联网创业园(孵化基地)要优先吸纳高校毕业生回乡创业项目。
七、支持有条件的县、乡建设一批农村互联网创业园,为我省农村电商提供网站建设、仓储配送、网络技术、事务代理等服务,对从业人数达100人以上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实施高校毕业生回乡创业行动试点工作。由团省委、人社厅、农业厅、农业银行每年重点支持600名高校毕业生回乡创业,并对其市场前景好、带动作用强的创业项目予以扶持。
九、各地要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由10万元或不足10万元统一调为10万元,个人贷款在基础利率上浮3%以内的部分由财政贴息并简化手续。鼓励各设区市成立高校毕业生回乡创业贷款专项担保基金,共同为金融机构加大高校毕业生创业贷款投放提供担保或风险补偿支持,着力解决高校毕业生在农村创业初期和发展期所遇到的资金筹措不足等难题。
十、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开展电子商务经营,应用第三方平台或自建平台开展涉农电子商务业务,以及为电子商务发展和应用提供代运营、物流、电子商务培训等配套服务。各地要积极探索将促进高校毕业生回乡创业相关措施向互联网创业领域延伸。农民创业园要优先吸纳涉农电子商务项目入驻。积极培育一批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带头人,切实发挥其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引领示范作用。
十一、支持有条件地区开展“闽台村居创业场”试点,推行“乡村建设基地,市场主体承接,闽台合作共建”模式,为回乡高校毕业生提供创新创业试验田。各地可按本地区创业孵化基地相关管理办法给予立项补助。创业成效显著且符合条件的,可纳入省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补助范围。
十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回乡发展乡村旅游业,整合乡村旅游资源,充分挖掘乡村生态休闲、旅游观光、民俗文化价值,扶持高校毕业生开办乡村美食餐饮、生态观光园、民俗园、乡村民宿、乡村伴手礼、休闲娱乐等实体,培育一批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乡村旅游休闲产品。
十三、各地可依托当地高校开展回乡创业高校毕业生专项培训,提高创业实践能力。积极吸纳优秀创业人才、风投专家、创业培训师和政府有关单位专家担任创业导师,建立创业导师联系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创业指导和技术帮扶,提高高校毕业生创业成功率。
十四、回乡创业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由创业地或户籍地市、县一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各地要建立回乡创业高校毕业生台帐,实行“一对一”跟踪服务。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信息服务平台,提高创业服务信息化水平,为高校毕业生回乡创业提供政策、信息、项目、融资、技术、营销等咨询和指导服务。
十五、本通知所称回乡创业,是指省内普通高校和省外普通高校(福建生源)毕业年度的在校大学生及毕业五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各乡镇或县(含县级市,不含各设区市的区)创业并在当地注册成立创业实体,其中注册为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必须由高校毕业生担任法定代表人,且高校毕业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各地要进一步健全高校毕业生回乡创业工作领导协调机制,整合政策措施,形成帮扶合力。要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措施,及时研究解决高校毕业生回乡创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优惠政策的宣传普及,培育回乡创业典型,营造良好回乡创业氛围。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林业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建省旅游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共青团福建省委
201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