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2015年,福建省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和省外高校福建生源毕业生总数达到26.6万人,高校毕业生就业仍然是就业工作的首要任务。现就做好今年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大学生就业促进计划”
(一)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服务。落实2015年全省综合性、区域性、行业性等系列公益招聘会举办计划,促进求职服务向校园延伸覆盖,为毕业生求职提供更富针对性的精细化岗位信息服务。继续对举办毕业生公益性专场招聘会、为待就业毕业生提供免费档案保管、转递服务等就业公共服务的人才服务机构给予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专项补贴。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各高校。
(二)继续实施万名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全省组织1万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活动,其中省级就业见习计划1000名。继续对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市就业见习计划予以专项补助。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安排专项资金,保障毕业生见习期生活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险所需经费。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各高校。
(三)加强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广泛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工作,加强就业跟踪服务,确保毕业生“离校不离心、服务不断线”。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就业服务平台应构建高校毕业生求职登记服务机制,及时办理求职登记,及时主动与实名登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联系,摸清就业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教育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高校。
(四)做好家庭困难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重点做好家庭困难毕业生、少数民族毕业生、女性毕业生、残疾毕业生等各类困难群体就业援助,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指导、岗位推荐、技能培训等工作。继续对毕业年度的低保家庭和残疾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并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帮扶。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教育厅、国资委、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高校。
二、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一)完善落实高校毕业生创业优惠政策。在放宽享受优惠政策年限、普及创业教育、强化创业培训、实施工商注册优惠、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供银行开户便利等方面,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推动新一轮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深入实施。鼓励各级政府部门建立为高校毕业生创业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基金或担保机构,降低贷款的反担保准入门槛,促进增加高校毕业生创业贷款投放。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规定条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减免额度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该政策执行至2016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实施大学生回乡创业计划。研究制定大学生回乡创业优惠政策,在项目资金、创业辅导、创业培训等方面给予扶持。组织专家团队帮助解决大学生回乡创业过程中遇到的难题。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农业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工作。组织1万名大学生参加系统的创业培训。加强创业师资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创业导师制度,帮助高校毕业生提高创业实践能力。加大YBC创业计划对大学生创业的扶持力度。各高校要把创新创业教育作为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抓手,将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面向全体大学生开发开设创新创业教育专门课程,纳入学分管理,改进教学方法,增强实际效果。高校要建立弹性学制,允许在校学生休学创业。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教育厅、财政厅、团省委,各高校。
(四)加大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力度。继续遴选扶持一批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给予3万~10万元的资金扶持;支持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支持高校建设大学生创业园,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创办孵化基地(创业园),形成覆盖全省、辐射各高校的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网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并完善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办法,对在各类创业园区或创业孵化基地外租赁房屋用于创业的,由纳税所在地财政按不超过租赁场所租金的50%给予补助,最长2年,每年最高补贴3000元,所需资金由纳税所在地按《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保障。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高校。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和生产一线就业
(一)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小微企业吸纳毕业生的社保补贴、培训补贴、税费减免等政策。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不包含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以及单位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该政策执行至2015年年底。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含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可申请小额担保贴息贷款,贴息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如达不到上述规定条件的,按人均2万元的额度),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开展岗前培训的,各地要及时落实《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培训补贴。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社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厅。
(二)统筹实施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改革省级“三支一扶”计划招募方式,将招募权限下放至设区市,促进人选招募工作进一步贴近基层需求,提高招募质量。进一步统筹实施“三支一扶”计划、选调生和大学生村官计划、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服务社区计划。在岗位安排上向省级重点扶贫开发县倾斜,向水利建设、社区服务、养老服务、文化建设、基层服务保障等公益岗位倾斜。继续实施乡镇卫生院招聘培养临床医学专业本专科毕业生,实施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计划和经济困难县补充农村学校教师资助计划。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民政厅、教育厅、卫计委、团省委;配合单位:省委编办、财政厅。
(三)健全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落实服务基层期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提高公务员定向招录成效。县及县以上相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应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门岗位,面向符合条件的服务基层毕业生招考。加大乡(镇)事业单位对服务基层期满考核合格毕业生的考核聘用力度,鼓励毕业生服务期满后留在服务单位或面向农村基层就业。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民政厅、教育厅、卫计委、团省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配合单位:省委编办、财政厅。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各地区要结合城镇化进程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充分挖掘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农技推广等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的就业潜力,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充分挖掘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潜力,对到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调办理落户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民政厅、教育厅、卫计委、农业厅、团省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配合单位:省委编办、财政厅。
(五)做好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和组织发动工作,开展“入伍工作月”“政策咨询周”等活动,确保完成预征工作目标任务。落实大学生参军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考试升学、就业优惠等政策,鼓励更多大学生应征入伍。
责任单位:省征兵办、教育厅;配合单位:省人社厅、民政厅,各高校。
四、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一)提高毕业生就业指导水平。各高校要完善毕业生就业工作基础建设,确保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四到位,建立职业生涯发展教育和就业创业指导课程体系。把就业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落到实处,进一步推进就业创业指导教师专业化、专家化。继续实施大学生职业能力提升计划,开展职业生涯规划大赛活动。举办全省毕业生就业工作业务培训班,加强对新入职的就业工作人员的培训。发挥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会在开展就业指导、就业培训、就业理论研究等方面的作用。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教育厅,各高校。
(二)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开展“人社局长进校园”活动,各地各高校要加大就业政策宣传和解读力度,重点宣传自主创业、基层就业、参军入伍、困难帮扶等政策。建立就业主管部门、高校、院系、班级四级联动网络,充分发挥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作用,努力让每一位毕业生都知晓、用好政策。充分利用微博、微信、手机报等新媒体,使用海报、图表等毕业生喜闻乐见的方式,及时宣传解读国家出台的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教育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高校。
(三)加强就业状况反馈和引导。2015年起,每年面向社会发布全省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情况和年度就业率情况。进一步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制度,完善报告内容和发布方式,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毕业生就业创业与职业发展状况跟踪调查,完善就业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把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就业创业状况作为高校评估重要内容。建立和完善就业与招生计划、人才培养、经费拨款、院校设置、专业调整的联动机制,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推动高校不断优化人才培养结构,提高培养质量,实现特色发展。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教育厅,各高校。
(四)加快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各高校要完善专业预警、退出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调减就业率持续较低的专业招生计划,使学科专业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与就业对接。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和重点产业人才供需协调机制,推进校地合作、校产联合、校企对接,构建高校与有关部门、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协同育人机制。推动大学生参加形式多样的实习实训、社会实践和志愿活动,增强就业创业能力。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各高校。
五、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督促检查和动态监测
(一)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专项督促检查。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落实经常性联合督导机制,协调落实毕业生就业政策、就业经费和就业项目等问题,推动落实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各项政策措施。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教育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高校。
(二)消除就业歧视维护就业公平。推行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招聘应届毕业生,其招聘信息公开不少于7天,招聘结果公示不少于7天,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努力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就业环境。严格按照“三严禁”“四不准”的要求,加强对招聘活动的规范管理和招聘信息审核,努力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及时纠正各类就业歧视现象。规范签约行为,任何高校不得将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的发放与毕业生签约就业挂钩。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国资委、教育厅,各高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简化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程序。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消除高校毕业生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各地要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简化有关手续,应届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办理落户手续;非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行政(工资)介绍信、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积极应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改革,明确承担毕业生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确保档案有序转递。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各高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加强就业形势研判与维护就业形势稳定。各地、各高校要加强毕业生就业动态监测,科学研判就业形势。加强大型毕业生招聘会安保工作,防止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加强就业困难毕业生心理疏导工作,及时化解潜在矛盾。做好毕业生离校前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校园稳定。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教育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高校。
(五)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保障。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级政府要按规定对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就业项目和就业服务所需资金给予保障。各高校要根据就业工作任务要求,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纳入年度经费支出计划。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人社厅、教育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高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各高校要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部署,结合本通知精神认真抓好落实,抓紧制定具体贯彻意见,并于2015年4月底前抄报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4月5日